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发布时间:2018-06-16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2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 30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1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3 号)
6.《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6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4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税总函〔2014〕239 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1.1 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 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1 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不收费。
咨询035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