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发布时间:2018-06-1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出口企业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选择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 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1.必须报送资料:无。
2.选择报送资料:
(1)放弃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应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及电子数据1份。
(2)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应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及电子数据1份。
(3)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应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及电子数据1份。
纳税人办理时限:无。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不收费。
咨询035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