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发布时间:2018-06-16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注销,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注销手续。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 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 号)
7.《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
1.必须报送资料: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
(2)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1份。
(3)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1份。
(4)省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1份。
2.条件报送资料: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还应报送: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2份。
(2)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应报送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2份。
(2)《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1份。
5.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申请企业应报送: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1份。
纳税人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不收费。
咨询035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