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发布时间:2018-06-16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等备案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全文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即时办结。
不收费。
咨询035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