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发布时间:2018-06-16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八条。
(二)《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国税发〔2017〕102号)第二条第二款。
(一)《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具体份数根据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数量确定)。
(二)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1份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作出合并(分立)决议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并(分立)后30日内,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之前。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
不收费。
咨询035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