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发布时间:2018-0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全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全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二)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原件,实名认证可免报送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委托书1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原件
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不收费。
咨询035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