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06-16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或重开。
(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全文。
(一)换开完税凭证的资料: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凭证材料。
(二)重开完税凭证的资料: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纳税人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不收费。
咨询035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