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发布时间:2018-06-16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141号)
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7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纳税人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 60 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办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不收费。
咨询035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