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申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发布时间:2018-06-16
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11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9 号)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4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 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 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 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 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税总发〔2016〕111 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 号)
1.必须报送资料: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 份。 下载表单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报送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报送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报送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不收费
咨询035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