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房申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发布时间:2018-06-1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增量房的单位,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日内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1.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来源为法院判决或拍卖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拍卖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等其他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实测面积增加的,需另提供:
——实测面积结果表原件及复印件。
——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日内缴纳税款。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不收费。
咨询035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