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申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发布时间:2018-06-16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四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全文。
(一)《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份。
(二)《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且选择报送明细的代征人代征税款时报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委托代征人汇总缴库的)。
(五)《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按照所代征税种的申报期限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
不收费。
咨询0351-12366。